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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16-09-05  来源:原创   点击次数:2869
  一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。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甲型病毒性肝炎、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,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,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。

   二、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。

   三、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,以备检查。

   四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,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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